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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3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370號

原告
八德房屋有限公司
原告
永定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洪卉芝
訴訟代理人
周立國
被告
嘉禾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嘉禾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禾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三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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