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386號原 告 台文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許慧玲 鄭鴻森 被 告 樂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應將坐落於門牌號碼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八之二樓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坐落於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