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薛巧翊
  • 法定代理人
    陳成聰、游萬來

  • 原告
    詹燕卿
  • 被告
    江萬坤有限責任桃園市新利達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403號原   告 詹燕卿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棠娜律師 被   告 江萬坤 新利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聰 訴訟代理人 游苑宣 被   告 有限責任桃園市新利達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游萬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3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鴻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