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4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403號
- 原告
- 詹燕卿
- 訴訟代理人
- 簡良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棠娜律師
- 被告
- 江萬坤
- 被告
- 新利達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成聰
- 訴訟代理人
- 游苑宣
- 被告
- 有限責任桃園市新利達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游萬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3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