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56號原 告 欣利翔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經旅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