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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5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56號

原告
欣利翔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經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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