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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240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240號

原告
世強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邱桃妹
被告
佳耘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事務所及營業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公司登記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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