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506號原 告 郭進源 被 告 童峻暉 林玉美 國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連誠達 住同上 被 告 品味人生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之34 法定代理人 陳佳誠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壹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32069桃園市○ ○區○○路0 段000 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