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5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506號
- 原告
- 郭進源
- 被告
- 童峻暉
- 被告
- 林玉美
- 被告
- 國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連誠達 住同上
- 被告
- 品味人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誠 住同上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2樓之3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壹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