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523號原 告 詠朝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文勳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原告起訴僅繳納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補繳足額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