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5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573號
- 原告
- 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永發
- 訴訟代理人
- 姚清欣律師
- 被告
- 吳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
刑事庭以106 年度審附民字第12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
106 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貳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5 月6 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3 名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分別為綽號「大頭」、「豬肉」、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共同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前往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下同)遠東路43號「遠東紡織廠特賣會」,由該處隔壁樓梯間未上鎖之側門進入會場,徒手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是原告因被告竊盜之犯行受有共計新臺幣(下同)121,021 元之損失。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答辯書狀略以:被告誠心誠意願意賠償原告之損失,惟礙於被告現服刑中,且家境清寒、毫無財力,又服刑前為鐵工業技工,每月薪資僅30,000至35,000餘元,尚無足夠資力清償原告損害等語,資以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情事,業據其提出原告公司職員離職證明書、內壢廠特賣活動竊盜明細、商品庫存排名表各1 份附卷可核(見本院卷第28至67頁),再被告經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3196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 月確定,此亦有前揭刑事判決正本1 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 至7 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判決相關卷宗核閱明確無訛,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13 條第1 項、第215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5 月6 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3 名成年男子在桃園市○○區○○路00號「遠東紡織廠特賣會」,偷竊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並提出內壢廠特賣活動竊盜明細、商品庫存排名表各1 份為證,且為被告不爭執,又被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亦自承:伊坦承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及原告提出之內壢廠特賣活動竊盜明細等語(見本院刑事庭105 年度審易字第3196號卷第44頁)。是被告基於不法所有意圖,竊盜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物,致原告受有財產上即121,021 元之損害,揆諸上開規定,被告應對原告負故意侵權行為責任。
(二)觀諸前開內壢廠特賣活動竊盜明細、商品庫存排名表,經本院核算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27號部分之物品數量、成本單價(未稅)、成本單價(含稅)、成本金額(含稅)無誤,原告此部分請求即屬有據,自應准許。另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編號28至42號部分物品之成本金額(含稅),分別為編號28號476 元、編號29號42,750元、編號30號1,980 元、編號31號2,250 元、編號32號980 元、編號33號1,485 元、編號34號1,490 元、編號35號8,910元、編號36號4,200 元、編號37號1,500 元、編號38號8,820 元、編號39號3,465 元、編號40號1,250 元、編號41號1,280 元、編號42號1,680 元(見本院卷第29、30頁),共計82,516元(計算式:476 元+42,750 元+1,980元+2,250元+980元+1,485元+1,490元+8,910元+4,200元+1,500元+8,820元+3,465元+1,250元+1,280元+1,680元=82,51 6元),此部分經本院核算後應為如附表所示編號28至42號成本金額(含稅)總計為172,719 元(計算式:420 元+89,832 元+4,200元+4,725元+2,100元+3,150元+3,150元+18,900 元+8,400元+3,150元+18,753 元+7,350元+2,625元+2,520元+3,444元=172,719元),未逾原告請求之82,516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1,021 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損害賠償債務,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被告即應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負遲延責任。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06年3 月15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佐(見本院106 年度審附民字第120 號卷第21頁),是本件利息之起算日係自106 年3 月16日起算,堪以認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0,021 元,及自106 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之規定,依聲請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本無庸原告為聲請,若原告仍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者,該聲請僅在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法院仍係本於職權而宣告,自無庸對該聲請為准駁之裁判。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同法第87條第1 項亦有明文。本件係由本院刑事庭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目前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惟仍依前揭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 項所示,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予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品名 │數量│ 成本單價 │ 成本單價 │ 成本金額 │ │號│ │ │(新臺幣,│(含稅,元│ (含稅) │ │ │ │ │未稅) │以下四捨五│ │ │ │ │ │ │入) │ │ ├─┼───────┼──┼─────┼─────┼─────┤ │01│歐風單件式外套│ 2│ 230元│ 242元│ 484元│ ├─┼───────┼──┼─────┼─────┼─────┤ │02│吸排短POLO衫 │ 1│ 120元│ 126元│ 126元│ ├─┼───────┼──┼─────┼─────┼─────┤ │03│素色吸排T恤 │ 6│ 65元│ 68元│ 408元│ ├─┼───────┼──┼─────┼─────┼─────┤ │04│PS網眼橫條短 │ 2│ 150元│ 158元│ 316元│ │ │POLO衫 │ │ │ │ │ ├─┼───────┼──┼─────┼─────┼─────┤ │05│PS吸排短袖POLO│ 2│ 118元│ 124元│ 248元│ │ │衫 │ │ │ │ │ ├─┼───────┼──┼─────┼─────┼─────┤ │06│男針織印花四角│ 5│ 45元│ 47元│ 235元│ │ │褲 │ │ │ │ │ ├─┼───────┼──┼─────┼─────┼─────┤ │07│美好挺白色長袖│ 2│ 225元│ 236元│ 472元│ │ │襯衫 │ │ │ │ │ ├─┼───────┼──┼─────┼─────┼─────┤ │08│美好挺白色短袖│ 6│ 210元│ 221元│ 1,326元│ │ │襯衫 │ │ │ │ │ ├─┼───────┼──┼─────┼─────┼─────┤ │09│歐風休閒長褲 │ 2│ 285元│ 299元│ 598元│ ├─┼───────┼──┼─────┼─────┼─────┤ │10│PS短排短褲A │ 2│ 102元│ 107元│ 214元│ ├─┼───────┼──┼─────┼─────┼─────┤ │11│PS短排短褲B │ 2│ 102元│ 107元│ 214元│ ├─┼───────┼──┼─────┼─────┼─────┤ │12│男盒褲 │ 5│ 51元│ 54元│ 270元│ ├─┼───────┼──┼─────┼─────┼─────┤ │13│歐風素色西褲 │ 3│ 250元│ 263元│ 789元│ ├─┼───────┼──┼─────┼─────┼─────┤ │14│歐風條紋西褲 │ 1│ 260元│ 273元│ 273元│ ├─┼───────┼──┼─────┼─────┼─────┤ │15│雙人被套 │ 1│ 380元│ 399元│ 399元│ ├─┼───────┼──┼─────┼─────┼─────┤ │16│雙人兩用被 │ 1│ 600元│ 630元│ 630元│ ├─┼───────┼──┼─────┼─────┼─────┤ │17│四孔枕 │ 2│ 150元│ 158元│ 316元│ ├─┼───────┼──┼─────┼─────┼─────┤ │18│太空記憶枕 │ 1│ 520元│ 546元│ 546元│ ├─┼───────┼──┼─────┼─────┼─────┤ │19│四孔長織透氣雙│ 1│ 545元│ 572元│ 572元│ │ │人被 │ │ │ │ │ ├─┼───────┼──┼─────┼─────┼─────┤ │20│自行車袖套 │ 2│ 42元│ 44元│ 88元│ ├─┼───────┼──┼─────┼─────┼─────┤ │21│緹花雙人床罩組│ 4│ 2,500元│ 2,625元│ 10,500元│ ├─┼───────┼──┼─────┼─────┼─────┤ │22│緹花雙人床罩組│ 2│ 2,050元│ 2,153元│ 4,306元│ ├─┼───────┼──┼─────┼─────┼─────┤ │23│印花雙人床罩組│ 2│ 1,680元│ 1,764元│ 3,528元│ ├─┼───────┼──┼─────┼─────┼─────┤ │24│印花加大床罩組│ 1│ 1,430元│ 1,502元│ 1,502元│ ├─┼───────┼──┼─────┼─────┼─────┤ │25│天絲涼被 │ 3│ 410元│ 431元│ 1,293元│ ├─┼───────┼──┼─────┼─────┼─────┤ │26│香榭麗舍雙人羽│ 1│ 2,530元│ 2,657元│ 2,657元│ │ │絨 │ │ │ │ │ ├─┼───────┼──┼─────┼─────┼─────┤ │27│蠶絲涼被 │ 5│ 1,180元│ 1,239元│ 6,195元│ ├─┼───────┼──┼─────┼─────┼─────┤ │28│聖彼特提臀三角│ 14│ 29元│ 30元│ 420元│ │ │褲 │ │ │ │ │ ├─┼───────┼──┼─────┼─────┼─────┤ │29│棉衫 │ 114│ 750元│ 788元│ 89,832元│ ├─┼───────┼──┼─────┼─────┼─────┤ │30│外套 │ 4│ 1,000元│ 1,050元│ 4,200元│ ├─┼───────┼──┼─────┼─────┼─────┤ │31│外套 │ 9│ 500元│ 525元│ 4,725元│ ├─┼───────┼──┼─────┼─────┼─────┤ │32│背心外套 │ 4│ 500元│ 525元│ 2,100元│ ├─┼───────┼──┼─────┼─────┼─────┤ │33│背心外套 │ 3│ 1,000元│ 1,050元│ 3,150元│ ├─┼───────┼──┼─────┼─────┼─────┤ │34│背心外套 │ 2│ 1,500元│ 1,575元│ 3,150元│ ├─┼───────┼──┼─────┼─────┼─────┤ │35│毛衣 │ 18│ 1,000元│ 1,050元│ 18,900元│ ├─┼───────┼──┼─────┼─────┼─────┤ │36│毛衣 │ 10│ 800元│ 840元│ 8,400元│ ├─┼───────┼──┼─────┼─────┼─────┤ │37│毛衣 │ 6│ 500元│ 525元│ 3,150元│ ├─┼───────┼──┼─────┼─────┼─────┤ │38│毛背心 │ 21│ 850元│ 893元│ 18,753元│ ├─┼───────┼──┼─────┼─────┼─────┤ │39│毛背心 │ 7│ 1,000元│ 1,050元│ 7,350元│ ├─┼───────┼──┼─────┼─────┼─────┤ │40│毛背心 │ 5│ 500元│ 525元│ 2,625元│ ├─┼───────┼──┼─────┼─────┼─────┤ │41│休閒褲 │ 4│ 600元│ 630元│ 2,520元│ ├─┼───────┼──┼─────┼─────┼─────┤ │42│西褲 │ 4│ 820元│ 861元│ 3,444元│ ├─┼───────┼──┼─────┼─────┼─────┤ │ │合計 │ 292│ 27,579元│ 28,962元│ 211,22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