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675號原 告 王韻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400 元,及補正被告綠禾家居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該公司之清算情形及其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被告羅伊伶之住居所暨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均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又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係以綠禾家居有限公司、羅伊伶為被告,並記載被告羅伊伶為被告綠禾家居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被告綠禾家居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而原告並未提出任何以被告羅伊伶為被告綠禾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依據,屬起訴之程式有欠缺,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又為表明原告所陳報之法定代理人有合法代理之權,亦請一併陳明被告綠禾家居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該清算人為被告綠禾家居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被告綠禾家居有限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張淑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