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736號原 告 華正仁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被 告 金豐針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祥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司補字第一六六九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裁判確定、和解、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內如附圖所示A部分(約80平方公尺,待測量)地上物拆除,將上開部分土地交還原告。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106 年度司補字第1669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