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8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835號
- 原告
- 王俊宏
- 訴訟代理人
- 蔡尚樺律師
- 複代理人
- 梁育銘律師
- 被告
- 有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玖萬玖仟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參仟參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