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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87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宏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872號

原告
東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璇
被告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私法人,其營業所設於「南投縣埔里鎮」,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又本件支票記載付款地亦為「南投縣埔里鎮」,此有支票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6頁),是依前開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自應依前揭規定,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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