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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勞簡字第5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周仕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勞簡字第52號

原告
林世準
訴訟代理人
袁美櫻
訴訟代理人
吳忠勝
被告
維瑞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于維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 月22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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