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0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026號
- 原告
- 施靜觀
- 被告
- 我是角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榮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8 頁第11行之「原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