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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0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081號

原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袁鼎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耕毓、林金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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