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救字第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救字第7號
- 抗告人
- 即相對人
- 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治忠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林鈞章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7 年度壢救字第7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查抗告人於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同法第495 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