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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

原告
臺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7,5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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