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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張得莉

  • 當事人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72號原   告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棟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661元,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分別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384,130 元,及返還5 張票面金額均為1,118,160 元之支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74,930 元(計算式:2,384,130 元+1,118,160 元*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55 ,341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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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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