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3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3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欣柏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秉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力工程行即陳小佩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536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