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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界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陳宏璋
  • 法定代理人
    王國祥

  • 當事人
    金豐針織企業有限公司華正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303號原   告 金豐針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祥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被   告 華正仁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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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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