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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303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宏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303號

原告
金豐針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祥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被告
華正仁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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