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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54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方楷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54號

原告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原名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立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彭子倫
被告
彭秀雄(內送)
被告
林信吉
被告
林正雄
被告
林奇峯
被告
林洪洲
被告
兼前列三人共
被告
同訴訟代理人林正雄
被告
劉林秀玉
被告
兼訴訟代理 林瑞連
被告
林瑞連
被告
王林秀美
被告
彭及智
被告
彭佳宏
被告
彭淑萍
被告
彭淑蓉
被告
彭巧俐
被告
彭國華
被告
彭淑琴
被告
彭淑敏
被告
彭淑芳
被告
兼前列三人共
被告
同訴訟代理 彭淑琴
被告
彭詠瑜
被告
彭就豪(原名彭宗晟)(彭陳明喜承受訴訟人)
被告
吳美雲
被告
彭筱媛(彭陳明喜承受訴訟人)
被告
彭筱惠(彭陳明喜承受訴訟人)
被告
兼前列二人共
被告
同訴訟代理 吳美雲
被告
彭勝賢(彭陳明喜承受訴訟人)
被告
彭梓翔(彭陳明喜承受訴訟人)
被告
曾惠芳
被告
曾惠蘭
被告
曾惠華
被告
曾惠芬
被告
曾惠娟
被告
彭惠美
被告
彭介芃
被告
兼前列三人共
被告
同訴訟代理人彭淑蓉
被告
彭梓尼
被告
彭思憓(彭陳明喜承受訴訟人)
被告
彭武活(彭武鉅承受訴訟人)
被告
彭武照(彭武鉅承受訴訟人)
被告
彭武相(彭武鉅承受訴訟人)
被告
曾寶榮
被告
施麗子
被告
施麗雲
被告
彭武增
被告
彭金蓮
被告
彭傅滿妹
被告
彭淑娟(彭陳明喜承受訴訟人)
被告
楊依樺(彭美蘭承受訴訟人)
被告
林雪玉(彭陳明喜、彭勝輝之繼承人)
被告
彭琮晏(彭陳明喜、彭勝輝之繼承人)
被告
彭琮瑋(彭陳明喜、彭勝輝之繼承人)
被告
吳鴻祥(彭美珠承受訴訟人)
被告
吳文傑(彭美珠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吳文中(彭美珠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吳文聖(彭美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遺產分割事件,因被告曾寶榮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而有承受訴訟之必要,認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9 年2 月17日前補正被告全體最新戶籍謄本及土地異動索引,如有被告死亡或訴訟標的於訴訟繫屬後移轉之承受訴訟及承當訴訟情事,應一併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及承當訴訟,並補正已死亡被告之繼承系統表及有無拋棄繼承之資料。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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