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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薛巧翊
  • 法定代理人
    游喨光

  • 原告
    林盟惠
  • 被告
    丞暘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568號原   告 林盟惠 被   告 丞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喨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於107 年7 月18日補充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可稽,是原告至遲應於107 年7 月23 日前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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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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