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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760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幽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7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永餘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賴永得

      楊賴仁

      賴秀琴

      賴秀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8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後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復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出之上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按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下同)396,800 元,繳納裁判費6,45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760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