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40號
- 原告
-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紀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齊偉
- 訴訟代理人
- 莊友仁
- 被告
- 鴻邦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昇晃
- 被告
- 靳永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被告鴻邦營造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被告靳永強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