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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40號

原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陳齊偉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被告
鴻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昇晃
被告
靳永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被告鴻邦營造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被告靳永強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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