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勞小字第25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宏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勞小字第25號

原告
李霄雲
被告
勝發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衡諸原告起訴之事實,本件原告並非請求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而係請求給付資遣費(見本院卷第4 頁),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適用,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而此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勞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