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勞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勞簡字第1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青石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壯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依靜 張予瑄 范堯鈞 簡子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558 元(計算式:160,967 元+3 7,994 元+42,118元+22,479元=263,558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