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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勞簡字第5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宏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勞簡字第51號

原告
劉忠諺
原告
張菁珍
原告
鄭憲謙
原告
朱奐熙
原告
翁浩淞
原告
劉家源
原告
劉佩宜
原告
邱春萍
原告
吳淑卿
原告
張嘉俊
原告
廖家毅
被告
睿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沛婕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目前址設於新北市樹林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0頁),依上開規定,本案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且兩造之勞動契約履行地亦在新北市樹林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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