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勞簡字第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勞簡字第51號
- 原告
- 劉忠諺
- 原告
- 張菁珍
- 原告
- 鄭憲謙
- 原告
- 朱奐熙
- 原告
- 翁浩淞
- 原告
- 劉家源
- 原告
- 劉佩宜
- 原告
- 邱春萍
- 原告
- 吳淑卿
- 原告
- 張嘉俊
- 原告
- 廖家毅
- 被告
- 睿煬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沛婕
- 訴訟代理人
- 龍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目前址設於新北市樹林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0頁),依上開規定,本案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且兩造之勞動契約履行地亦在新北市樹林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