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勞簡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勞簡字第51號原 告 劉忠諺 張菁珍 鄭憲謙 朱奐熙 翁浩淞 劉家源 劉佩宜 邱春萍 吳淑卿 張嘉俊 廖家毅 被 告 睿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沛婕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目前址設於新北市樹林區,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0頁),依上開規定,本案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且兩造之勞動契約履行地亦在新北市樹林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