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薛巧翊
- 法定代理人林俊賢
- 原告億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054號原 告 億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上列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正 住同上 被 告 謝世傑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0 號5樓 林宥䛥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之1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損害賠償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二)營業損失部分:上開車輛為訴外人好事多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所有,原告有權出租上開車輛之證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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