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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054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054號

原告
億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正 住同上
被告
謝世傑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0

           號5樓

      林宥䛥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之1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損害賠償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二)營業損失部分:上開車輛為訴外人好事多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所有,原告有權出租上開車輛之證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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