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0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054號
- 原告
- 億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文正 住同上
- 被告
- 謝世傑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0
號5樓
林宥䛥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之1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損害賠償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二)營業損失部分:上開車輛為訴外人好事多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所有,原告有權出租上開車輛之證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