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薛巧翊

  • 當事人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081號原   告 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袁鼎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耕毓、林金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鄭履任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