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134號原 告 楊志祥 被 告 達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儒 訴訟代理人 王先鍊 被 告 徐緯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