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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陳幽蘭
  • 法定代理人
    林孟儒

  • 原告
    楊志祥
  • 被告
    達新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徐緯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134號原   告 楊志祥 被   告 達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儒 訴訟代理人 王先鍊 被   告 徐緯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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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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