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2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291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訴訟代理人
- 廖士賢
- 被告
- 台灣比而特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鄧源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722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