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24號原 告 黃吉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北區人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鄭副理、林小姐之完整正確姓名。 三、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請就請求每一位被告就各該原因事實分別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何分予明列。 四、原告請求之總金額是否僅有新臺幣10萬元,是否會再追加、擴張?抑或就餘額確定不再起訴請求? 五、有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及繕本,另原告所提出之所有書狀及後附證據(含書證及錄音光碟),均需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