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3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313號
- 原告
- 吳志遠
- 被告
-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聖全
- 被告
- 洪紹祁(原名:林禎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松元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聖全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松元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前為「郭宏德」,嗣於民國107 年7 月16日變更為「陳聖全」等情,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