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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3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宏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313號

原告
吳志遠
被告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全
被告
洪紹祁(原名:林禎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松元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聖全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松元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前為「郭宏德」,嗣於民國107 年7 月16日變更為「陳聖全」等情,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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