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313號原 告 吳志遠 被 告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全 被 告 洪紹祁(原名:林禎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松元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聖全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松元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前為「郭宏德」,嗣於民國107 年7 月16日變更為「陳聖全」等情,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