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320號

給付股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320號

原告
徐孟涵
訴訟代理人
黃遠陸
被告
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麗珠
訴訟代理人
陳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固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命在他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但為本訴訟先決問題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本訴訟法院本可自為裁判,若因中止訴訟程序當事人將受延滯之不利益時,仍以不中止訴訟程序為宜;又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 1項既明定法院得命中止訴訟程序,則有同條項所定情形時,應否命其中止,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並非一經當事人聲請,即應命其中止(最高法院30年抗第105 號、28年抗第164 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雖聲請待本院106 年度壢簡字第816 號案件確定後再進行本案,然本院依現有及兩造提出之資料,經由調查、當事人辯論即可得判斷之心證,尚無待另案解決以資為判斷前提,是以自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原告前開聲請,顯屬無據,先予敘明。

二、按民法第87條第1 項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若僅一方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表示與真意不符之意思者,尚不能指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在贈與或買賣契約,亦不能僅因契約當事人間有特殊親誼關係或價金之交付不實,即謂該贈與或買賣係通謀虛偽成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865號民事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如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應負舉證之責。被告辯稱系爭股份由黃遠陸轉讓給徐孟涵之轉讓行為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云云,為原告所否認,自應由被告就此負舉證責任。被告前此抗辯已為本院105 年度壢簡字第1073號判決所不採,被告復以此為由提起確認與塗銷訴訟,亦經本院以106 年度壢簡字第816 號判決駁回,而系爭股份係黃遠陸贈與徐孟涵乙節,業經黃遠陸、徐孟涵於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86號案件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結證屬實,被告當時亦未異議並已完成登記(本院105 年度壢簡字第1073號卷內之股票轉讓登記表上104 年4 月10日被告公司登記證章參照),黃遠陸亦已當庭承諾不會再以其名義請求本件 105年度股利,被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所辯尚難憑採。原告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股利(兩造同意扣除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之金額後為新臺幣91,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原告主張本件股利應於106 年5 月31日發放乙節,為被告所否認,就此原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然被告自承105 年之股利已於106 年6 月發放,是本院認本件遲延利息起算日應自106 年7 月1 日起算,附此敘明。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