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533號原 告 巨思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劉旭芬 王嘉麗 被 告 文碩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344元,及自民國107 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張淑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