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建簡字第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建簡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旻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德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壢建簡字第6 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正本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送達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特別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處(桃園市○○區○○○街00○0號5 樓),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7 頁)。而該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即桃園市桃園區,故依民事訴訟法162 條第1 項但書不扣除在途期間。自前開送達日計算上訴法定20日不變期間,其上訴期間已於108 年1 月14日屆滿並於翌日確定,然上訴人遲至108 年1 月15日始行上訴,有該上訴狀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逾上訴期間,自應予駁回其逾期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