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建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建簡字第8號原 告 彭健杰 被 告 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珹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應由被告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胡珹瑞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規定甚明。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張正鴻」,嗣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變更為「胡珹瑞」等情,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15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再開辯論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承受訴訟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