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建簡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建簡字第8號
- 原告
- 彭健杰
- 被告
- 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珹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應由被告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胡珹瑞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規定甚明。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張正鴻」,嗣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變更為「胡珹瑞」等情,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15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