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建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建簡字第8號原 告 彭健杰 被 告 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珹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7 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 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並於108 年8 月12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