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救字第7號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治忠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林鈞章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7 年度壢救字第7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查抗告人於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同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