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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救字第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救字第7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
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治忠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林鈞章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7 年度壢救字第7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查抗告人於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同法第495 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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