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救字第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救字第7號
- 抗告人
- 即相對人
- 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治忠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林鈞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4 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 月21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5 月29日補充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清單等件在卷可佐,其抗告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