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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救字第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救字第7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
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治忠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林鈞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4 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 月21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5 月29日補充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清單等件在卷可佐,其抗告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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