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0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006號
- 原告
- 正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起訴狀原告法定代理人林足之簽名或蓋章,或具狀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並無其法定代理人林足之簽名或蓋章,是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起訴狀雖載有訴訟代理人劉玄文,但劉玄文迄未提出委任書狀,堪認劉玄文之訴訟代理權尚有欠缺,逾期未補正或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