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0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006號
- 原告
- 正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足
- 被告
- PHAM THI HO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書狀之欠缺,經於期間內補正者,視其補正之書狀,與最初提出同,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第121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起訴狀上欠缺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或合法之訴訟代理人委任狀,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29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