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0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028號
- 原告
- 大樹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樹民
- 訴訟代理人
- 林衍鋒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彥誠律師
- 被告
-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諺
- 訴訟代理人
- 何啟熏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