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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0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042號

原告
惠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江
被告
吳愈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肆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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