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張得莉
- 法定代理人王世雄
- 原告臺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原 告 臺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7,5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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