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
- 原告
- 臺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7,5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