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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張得莉
  • 法定代理人
    賴宜廷

  •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臺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 被告
    臺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宜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7,5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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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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