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宜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7,539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