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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張得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

原告
臺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被告
台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宜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另於108 年2 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即上訴人「臺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條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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