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
- 原告
- 臺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雄
- 被告
- 台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宜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另於108 年2 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即上訴人「臺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條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