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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張得莉
  • 法定代理人
    賴宜廷

  • 被告
    台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染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宜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為之107 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並於同年2 月18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即被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佐,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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