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60號原 告 詹明峯 被 告 車洋行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柏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及主營業所均在臺北市松山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