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1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旭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興群開發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即李秋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